收受下属财务并用于公司支出算受贿吗

瑞安律师 2025-05-10
收受下属财物并用于公司支出是否算受贿,关键在于收受财物时有无受贿故意。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财物,主观上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意图,即便后续将财物用于公司支出,也构成受贿既遂,事后使用方式不影响受贿性质认定。

若能证明收受财物时无受贿故意,只是暂时收下,并且及时、主动把财物用于公司正当事务支出,像紧急业务费用等,且未用于个人目的,可能不认定为受贿。

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:
1.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,准确判断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故意。
2.国家工作人员要规范自身行为,避免收受下属财物,若收下应及时说明用途并妥善处理。
3.公司应完善财务制度,对财物收支进行严格监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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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财物,只要主观上存在将财物据为己有的受贿故意,即便之后把财物用于公司支出,依然构成受贿既遂。这是因为受贿行为的认定重点在于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意图,事后的财物使用途径不影响受贿性质的判定。
(2)若有证据表明在收受财物时并无受贿故意,只是暂时收下,并且能及时、主动地将财物用于公司的正当事务支出,如紧急业务费用等,且未将财物用于个人目的,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受贿。
(3)判断是否构成受贿,核心在于收受财物时有无受贿故意,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定。

提醒:
收受财物时主观故意的认定较为复杂,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结果,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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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收下属财物,若主观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受贿故意,就算之后用于公司支出,也构成受贿既遂,事后使用方式不影响性质认定。
2.若能证明收财物时无受贿故意,只是暂收,还及时主动用于公司正当事务,没用于个人目的,可能不算受贿。
3.判断是否受贿,关键看收受时有无故意,要结合证据综合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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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收受下属财物并用于公司支出是否算受贿,关键在于收受财物时有无受贿故意,需结合证据综合判定。
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财物,若主观上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受贿故意,即便之后将财物用于公司支出,也构成受贿既遂,事后使用方式不影响受贿性质认定。不过,如果有证据表明收受财物时并无受贿故意,是暂时收下,且能及时、主动地把财物用于公司正当事务支出,像紧急业务费用等,没有将财物用于个人目的,这种情况下可能不认定为受贿。因此,判断是否构成受贿要着重考察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故意,并且要结合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。如果在这方面有疑问或者面临类似法律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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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属财物用于公司支出的情况,如果有证据表明收受时就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意图,这就是有受贿故意,即便之后用于公司支出,也构成受贿既遂,应按受贿处理。

(二)要是能拿出证据证明收受财物时没有受贿故意,只是暂时收下,并且及时、主动把财物用在公司正当事务支出上,没有用于个人目的,那么可能不认定为受贿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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